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慈华医学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的选举工作,保障理事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,依据《北京慈华医学发展基金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监事、秘书长需经理事大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届中增补或变更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监事、秘书长,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,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,经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。
第四条 本基金会届中增补或变更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监事、秘书长,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,新一届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监事、秘书长候选人,经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,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,由上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五条 本基金会选举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。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、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、也可以投弃权票。
第六条 本基金会每次选举,必须经理事会成员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、唱票人、计票人。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,唱票人,计票人。
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,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理事会代表人数,出席理事会代表超过全体理事三分之二时,会议方为有效。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有效,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。
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,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。选票无法辨认的,作废票处理,废票计入选票总数。
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,当众开箱,公开唱票、计票,当场公布选举结果。候选人得票数多于出席理事代表总数二分之一时方可当选。选举结束后,必须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及备案手续。
第十条 以威胁,贿赂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,其当选无效。
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选举工作,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最终解释权归理事会享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