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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慈华医学发展基金会印章、文件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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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2020-09-07

北京慈华医学发展基金会印章、文件管理制度

第一条 为确保北京慈华医学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各项工作规范、高效、优质, 依据《北京慈华医学发展基金会章程》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秘书长是本会印章、文件管理的负责人,秘书处是印章、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,各部(室)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。

第三条 各类行文实行“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”。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,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示签发,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、承印等工作。

第四条 行文执行登记制度,由秘书处专人负责。

第五条 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《北京慈华医学发展基金会行文呈批表》。

第六条 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,由秘书处负责接收、登记、呈批和归档。

第七条 基金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、按权限审批、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。

第八条 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、保管和使用记录,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。

第九条 基金会印章的使用,由理事长审批。

第十条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,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。

第十一条 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,并不得带离基金会办公场所。

第十二条 本基金会授权委托书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、介绍信、证明书等,由专人保管,经理事长批准后开具,并留底备查。

第十三条 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最终解释权归理事会享有。